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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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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灭火器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手提式灭火 器、推车式灭火器和简易式灭火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3 认证模式

灭火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5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申请书及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 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6 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包括适用检验项目,样品 抽样/送样要求、数量,检验时限,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确可被接受的 合格评定结果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基于单元划分原则的型式试 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2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 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的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 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3 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规则标准要求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和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6.4工厂检查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 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器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 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6.5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 托并签订认证合同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 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 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 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 告》(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8 年第 10 号)的规定。

 

10 产品说明书与合格证明

生产者、生产企业向社会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应符合相关认证标准有关要 求,真实反映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要求及产品质量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产品合格证 明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

 

11 收费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关要求,并应向 社会公示。认证机构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认证费用由实验室按相关规定自行收取的,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相 关要求应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应以服务合同的方式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约定收费事宜。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 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1)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2)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样品检测要求及时限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工厂条件文件审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7)工厂条件现场检查要求及时限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及时限要求;

(9)认证变更的要求;

(10)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要求;

(11)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2)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认证委托人及认证机构、实验室执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14)其它。

 

 

附件 

灭火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