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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与欧盟CE指令市场监管差异性之对产品的监管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作为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是基于中国产业结构尚不发达,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需要提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而欧盟CE指令是欧盟针对欧洲分散的特殊状况,为了形成统一市场,统一市场准入与监管而制定的合格评定模式。由于整体监管框架的不同,欧盟CE认证指令在市场监管方面与我国强制性CCC认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以下从对产品的监管进行对这两者的比较。
CCC认证对产品的监管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对CCC认证目录里的产品采取的市场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完善并创新目录内产品证后监督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假冒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受到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组织地方两 局在流通、生产和进口领域内开展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抽查工作,同时根据社会反映、抽查结果等信息不定期地开展针对某类高风险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需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一是积极地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设并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理顺和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与促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结合起来,把生产许可证管理与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分开,采用一次合格评定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的矛盾,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调查摸底,为搞清当地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建立了相关档案,掌握和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进展情况,并邀请国家指定机构与当地企业直接见面,如此以来,应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都能充分了解有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充分地提供公开的信息和政策咨询。三是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产品实施监督并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CCC认证行政处罚工作,负责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依据自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发现不合格品可加以证书暂停,撤销并辅以对相关制造商予以经济处罚的措施,视情节不同处罚金额而不同,对照原2001年颁布的《管理规定》,通常认为新《管理规定》比原规定“内容更加具体、监管更加有力、处罚更加严厉、责任更加明确”。而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值得注意的是,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伪劣产品,因此在执法过程巾,要注意对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尺度。
欧盟对产品的监管
在欧盟,对于产品的市场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监督通过采取检查措施监督投放到市场的产品,检查其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新方法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性措施。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产品不符合适用指令条款的规定时,必须采取适宜的行动,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视产品的不合格程度而不同。如产品没有正确加贴CE标志(如尺寸或设计),属于轻度不合格;若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或是没有采用合格评定程序,从而可以推测产品可能会危及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这种问题则被视为严重不合格,主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并限制或禁止这类严重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及投入使用,最终保证这类产品从市场撤出。采用禁止或限制产品投放市场的措施是暂时的,旨在允许监督机构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或其他重大不合格项获取足够的证据。对不合格品所采取的措施还包括警告或法律诉讼(甚至包括对指定机构和相关人员)。
根据《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出现不合格品时,产品制造商作为产品的安全责任方,一旦面对在用户和消费者因使用某种产品遭受伤害,向制造商提出的指控时,作为被告的制造商将负有举证责任:即制造商须自己设法证明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此种伤害并非由其产品所造成,否则制造商将承担由产品责任法所确定的,包含对人员/财产/牲畜等的伤害。由于按产品责任法判定的赔偿往往数额十分巨大,因此对产品制造商/供应商具有较强的镇慑作用,促使其必须提供优质和安全的产品,并在最大程度上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既可以采用技术性措施防止伤害,也可以通过标注警示作用的语句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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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
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新增的最新版标准,其中就包含了如谐波电流的标准EN61000-3-2:2014等。
最新的协调标准地址请参照:
http://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index_en.htm -
美国加州65法案清单中的致癌物列表新增1-溴丙烷
溴丙烷被列为致癌物,是基于国家毒理项目(NTP)正式鉴定提出的,有关其列表意向通知已在OEHHA网站上发出,并于加州法规通知登记2015年7月10日期刊中刊出(登记号为2015,No. 28-Z),当时发布的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 OEHHA收到一份有关1-溴丙烷的公众评议,并将有关评议和OEHHA的意见张贴于列表意向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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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335-2-14 6.0版本新要求
IEC 60335-2-14标准版本有新版本了。该标准由IEC 60335-2-14:2006+A1+A2更新为IEC 60335-2-14:2016。今年6月新发布的标准IEC 60335-2-14的6.0版本,增加了对虚标功率的限制。新版本在第11章的正常温升测试中,增加了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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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17新增第68项PFOA限制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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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多媒体设备的EMC抗扰度新标准EN55035
EN55035覆盖的设备范围如下:
①交流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多媒体设备。
②一些专业用途的多媒体设备。
③EN55020、EN55024覆盖的设备。
如下是EN55035和EN55024、EN55020的测试项目对比差异,其中对于EN55020覆盖范围的设备升级到EN55035,涉及更新新增的测试项目比较多,特别是浪涌测试,之前EN55020不需要评估此测试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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