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认证服务
- 中国认证服务
- CCC强制认证
- SRRC型号核准
- CTA进网许可
- CQC产品认证
- 质检报告
- 国推RoHS认证
- 中国节能认证
- 环境标志认证
- 能效标识认证
- 防爆产品认证
- 单北斗产品认证
- 全球认证服务
- 中国地区认证
- 亚州地区认证
- 欧洲地区认证
- 北美地区认证
- 南美地区认证
- 非州地区认证
- 澳州地区认证
- 中东地区认证
- 其它产品认证
- 国际认证服务
- 欧洲CE
- 美国FCC认证
- 英国UKCA认证
- 加拿大IC认证
- 欧洲ROHS
- 韩国KC认证
- 日本TELEC认证
- 印度BIS认证
- 沙特SASO认证
- 伊朗VOC/COI/IC
- 其它CB认证
- 亚马逊CPC认证
- 莱茵cTUVus认证
- 南德cTUVus认证
- WERCSmat注册
- 蓝牙BQB认证
- 无线充QI认证
- E-MARK认证
- 海关联盟CU-TR认证
- EPR注册
-
检测中心
- 检测服务
- 安规能效测试
- 电磁兼容测试
- 可靠性测试
- 能效节能检测
- 辐射SAR测试
- 汽车电子检测
- 有害物质检测
- EMC整改服务
- 无线通讯检测
- RF无线射频
- EMC电磁兼容
- EMF电磁场测试
- 吸收比率(SAR)
- 电子电气安规
- 卫星移动终端
- 机械性安规测试
- SRRC/CTA认证预测试
- 产品类别
- 无线通信
- 家用电器
- 电源产品
- 机械产品
- 智能插座
- 监控摄像头
- 音视频产品
- LED灯具检测
- LTE无线数据终端
- 行业解决方案
- ITE产品
- 无人机
- 路由器
- 对讲机
- 智能门锁
- 蓝牙音箱
- 车载终端
- NB-Iot物联终端
- USB-IF/EN IEC62680
- 更多产品解决方案...
-
公安检测
- 公安部检测中心
- 产品检验报告
- 安防产品检验范围
- 警用装备类产品
- 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 通信终端设备检测
- 网络安全产品测试
- 信息安全类产品检测
- 实体防护类门锁箱柜
- 软件产品及系统测试
- 智能联网终端设备检测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
- 公共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 实体防护产品
- 防盗报警产品
- 视频监控产品
- 智能联网产品
- 警用通信产品
- 刑事技术产品
- 身份证阅读机具
- 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 电子锁(智能门锁)
- 活体指纹/掌纹采集设备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
- 入侵检测系统
- 病毒防治产品
- 安全操作系统
- 虚拟专用网产品
- 安全数据库系统
- 网络安全审计产品
- 网站数据恢复产品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了解更多网专产品....
- 网络安全产品认证
- 电子签章产品
- 远程接入控制
- 数据脱敏产品
- 访问控制产品
- 零信任安全网关
- 签名验签服务器
- 网页防篡改产品
- 安全管理平台产品
- 数据安全交换产品
- 物联网安全管理平台
- 更多网络安全产品....
-
信息安全
- 检测检验范围
- 软件/系统产品检测
- 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
- IT产品安全检测
- 网络防护产品检测
- 移动应用程序App安全
- 信息安全产品-密码检测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检测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
- 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证书
- 网络安全产品认证
- IT产品信息安全认证
- 工控产品认证
- 智能卡类产品认证
- 物联网终端产品认证
- 评估保障级(EAL)认证
-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
- 其他IT产品认证
- 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 防火墙产品
- 安全路由器
- 网站恢复产品
- 安全审计产品
- 安全数据库系统
- 入侵检测系统(IDS)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 服务资质与体系认证
- IT行业资质证书办理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信息安全防护等级
-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云服务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认证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TSM)认证
-
资质证书
- IT行业资质
-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 CCRC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SPCA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 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
- 涉密保密资质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 国军标GJB9001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
- ISO体系认证
- ISO三体系
-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
- ISO20000信息服务管理
-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 医疗器械行业资质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体系认证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测试基地
- 战略合作
- 协同发展
- 企业风采
- 视频展示
- 联系我们


-
首页
-
认证服务
- 中国认证服务
- CCC强制认证
- SRRC型号核准
- CTA进网许可
- CQC产品认证
- 质检报告
- 国推RoHS认证
- 中国节能认证
- 环境标志认证
- 能效标识认证
- 防爆产品认证
- 单北斗产品认证
- 全球认证服务
- 中国地区认证
- 亚州地区认证
- 欧洲地区认证
- 北美地区认证
- 南美地区认证
- 非州地区认证
- 澳州地区认证
- 中东地区认证
- 其它产品认证
- 国际认证服务
- 欧洲CE
- 美国FCC认证
- 英国UKCA认证
- 加拿大IC认证
- 欧洲ROHS
- 韩国KC认证
- 日本TELEC认证
- 印度BIS认证
- 沙特SASO认证
- 伊朗VOC/COI/IC
- 其它CB认证
- 亚马逊CPC认证
- 莱茵cTUVus认证
- 南德cTUVus认证
- WERCSmat注册
- 蓝牙BQB认证
- 无线充QI认证
- E-MARK认证
- 海关联盟CU-TR认证
- EPR注册
-
检测中心
- 检测服务
- 安规能效测试
- 电磁兼容测试
- 可靠性测试
- 能效节能检测
- 辐射SAR测试
- 汽车电子检测
- 有害物质检测
- EMC整改服务
- 无线通讯检测
- RF无线射频
- EMC电磁兼容
- EMF电磁场测试
- 吸收比率(SAR)
- 电子电气安规
- 卫星移动终端
- 机械性安规测试
- SRRC/CTA认证预测试
- 产品类别
- 无线通信
- 家用电器
- 电源产品
- 机械产品
- 智能插座
- 监控摄像头
- 音视频产品
- LED灯具检测
- LTE无线数据终端
- 行业解决方案
- ITE产品
- 无人机
- 路由器
- 对讲机
- 智能门锁
- 蓝牙音箱
- 车载终端
- NB-Iot物联终端
- USB-IF/EN IEC62680
- 更多产品解决方案...
-
公安检测
- 公安部检测中心
- 产品检验报告
- 安防产品检验范围
- 警用装备类产品
- 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 通信终端设备检测
- 网络安全产品测试
- 信息安全类产品检测
- 实体防护类门锁箱柜
- 软件产品及系统测试
- 智能联网终端设备检测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
- 公共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 实体防护产品
- 防盗报警产品
- 视频监控产品
- 智能联网产品
- 警用通信产品
- 刑事技术产品
- 身份证阅读机具
- 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 电子锁(智能门锁)
- 活体指纹/掌纹采集设备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
- 入侵检测系统
- 病毒防治产品
- 安全操作系统
- 虚拟专用网产品
- 安全数据库系统
- 网络安全审计产品
- 网站数据恢复产品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了解更多网专产品....
- 网络安全产品认证
- 电子签章产品
- 远程接入控制
- 数据脱敏产品
- 访问控制产品
- 零信任安全网关
- 签名验签服务器
- 网页防篡改产品
- 安全管理平台产品
- 数据安全交换产品
- 物联网安全管理平台
- 更多网络安全产品....
-
信息安全
- 检测检验范围
- 软件/系统产品检测
- 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
- IT产品安全检测
- 网络防护产品检测
- 移动应用程序App安全
- 信息安全产品-密码检测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检测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
- 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证书
- 网络安全产品认证
- IT产品信息安全认证
- 工控产品认证
- 智能卡类产品认证
- 物联网终端产品认证
- 评估保障级(EAL)认证
-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
- 其他IT产品认证
- 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
- 防火墙产品
- 安全路由器
- 网站恢复产品
- 安全审计产品
- 安全数据库系统
- 入侵检测系统(IDS)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 服务资质与体系认证
- IT行业资质证书办理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信息安全防护等级
-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云服务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认证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TSM)认证
-
资质证书
- IT行业资质
-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
- CCRC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 SPCA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
- 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
- 涉密保密资质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 国军标GJB9001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
- ISO体系认证
- ISO三体系
-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
- ISO20000信息服务管理
-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 医疗器械行业资质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体系认证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测试基地
- 战略合作
- 协同发展
- 企业风采
- 视频展示
- 联系我们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
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新增的最新版标准,其中就包含了如谐波电流的标准EN61000-3-2:2014等。
最新的协调标准地址请参照:
http://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index_en.htm -
美国加州65法案清单中的致癌物列表新增1-溴丙烷
溴丙烷被列为致癌物,是基于国家毒理项目(NTP)正式鉴定提出的,有关其列表意向通知已在OEHHA网站上发出,并于加州法规通知登记2015年7月10日期刊中刊出(登记号为2015,No. 28-Z),当时发布的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 OEHHA收到一份有关1-溴丙烷的公众评议,并将有关评议和OEHHA的意见张贴于列表意向通知上
-
IEC 60335-2-14 6.0版本新要求
IEC 60335-2-14标准版本有新版本了。该标准由IEC 60335-2-14:2006+A1+A2更新为IEC 60335-2-14:2016。今年6月新发布的标准IEC 60335-2-14的6.0版本,增加了对虚标功率的限制。新版本在第11章的正常温升测试中,增加了以下要求
-
欧盟REACH附录17新增第68项PFOA限制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
欧盟多媒体设备的EMC抗扰度新标准EN55035
EN55035覆盖的设备范围如下:
①交流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多媒体设备。
②一些专业用途的多媒体设备。
③EN55020、EN55024覆盖的设备。
如下是EN55035和EN55024、EN55020的测试项目对比差异,其中对于EN55020覆盖范围的设备升级到EN55035,涉及更新新增的测试项目比较多,特别是浪涌测试,之前EN55020不需要评估此测试项目等等。
相 关 推 荐
最新资讯:
更省心的一站式检测认证服务机构
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