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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CE认证办理UAS认证法规要求指南
欧盟UAS法规对无人机的分类:
欧盟采用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体(joint authorities for rulemaking on unmanned systems, JARUS)于2015年提出的无人机系统运行分类方法,以运行风险为基础,包含无人机系统特性和运行环境等参考因素,将无人机系统运行分为三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
1. 开放类Open category: Class C0, C1, C2, C3 and C4
2. 特许类Specific category: Class C5, C6 (STS-01和STS-02)
3. 审定类Certified category
“开放类”:通过运行限制和产品要求控制无人机运行风险
在“开放类”中,运行安全主要通过运行限制和产品要求进行保障:将“开放类”中的无人机系统运行细分为三个子类,分别规定运行限制;运行于三个子类中的无人机系统产品共分为五个等级,对应不同产品要求;对于规定的产品要求,由经济运营者economic operators(包括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产品合规义务。
UAS 2019/945法规具体要求:
UAS 2019/945法规具体要求:
C0类无人机识别标签:
C0类无人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最大起飞质量(MTOM)小于250 g,包括有效载荷;
(2) 在水平飞行中的最大速度为19米/秒;
(3) 起飞点以上可达到的最大高度限制为120米;
(4) 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生故障后,根据制造商的指示,由遥控驾驶员安全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指挥控制链路性能;
(5)设计和建造的方式应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应避免 UA 的锐边,除非在良好的设计和制造实践下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如果配备螺旋桨,无人机的设计应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6) 完全由电力驱动;
(7) 如果配备了跟随模式,并且该功能开启时,距离遥控驾驶员不超过50米,并使遥控驾驶员能够重新控制UA;
(8) 投放市场时,制造商的说明应提供:
(a) UA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质量(带有参考配置的描述)和最大起飞质量(MTOM);
—就质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制而言,允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远程控制UA的设备和软件;和
—在失去指挥和控制链路的情况下,UA行为的描述;
(b) 清晰的操作说明;
(c) 操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和昼夜操作);和
(d) 根据用户年龄适当描述与无人机操作相关的所有风险;
(9) 包括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2019/947年实施条例(EU)规定,提供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10) 第(4)、(5)和(6)点不适用于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所指的玩具无人机。
C1类无人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由材料制成,并具有性能和物理特性,以确保在以终端速度与人头部碰撞的情况下,传输到人头部的能量小于80 J,或者,作为替代方案,MTOM应小于900 g,包括有效载荷;
(2) 在水平飞行中的最大速度为19米/秒;
(3) 在起飞点上方可达到的最大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配备一个系统,将地面上方或起飞点上方的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值;如果该值是可选择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飞行期间UA高于地面或起飞点高度的明确信息;
(4) 在所有预期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生故障后,根据需要,由具有实施法规(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能力并遵循制造商指示的遥控驾驶员安全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指挥控制链路性能;
(5) 具有UA所需的机械强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适当情况下具有承受其在使用过程中所承受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出现可能影响其安全飞行的任何破损或变形的稳定性;
(6) 在设计和建造时,应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除非在良好的设计和制造实践中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否则应避免UA的锐边;如果配备螺旋桨,UA的设计应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7) 在失去指挥和控制链路的情况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预测的方法来恢复指挥和控制链路,或者,如果发生故障,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影响的方式终止飞行;
(8)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根据第 13 部分确定的保证 A 加权声功率级 LWA 不超过第 15 部分规定的水平;
(9)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UA上应标明保证的A加权声功率级和/或第14部分规定的包装;
(10)完全由电力驱动;
(11)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唯一序列号;
(12)具有直接远程标识:
(a) 允许上传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提供的任何额外号码;系统应执行一致性检查,验证注册时提供给UAS操作员的完整字符串的完整性;如果不一致,UAS应向UAS操作员发出错误消息;
(b) 确保在整个飞行期间实时从 UA 使用开放且记录在案的传输协议直接定期广播,其方式可以由广播范围内的现有移动设备直接接收,至少有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符合(11)点的UA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路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v)远程引航员的地理位置或起飞点(如不适用);和
(vi)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c)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13)配备地理感知功能,提供: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其中包含与无人机地理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制信息,如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此类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反空域限制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警告警报;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地理感知功能正常运行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UA状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4)如果UA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能,则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确保其与UA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互动,而不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当该功能阻止UA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清晰的信息;
(15)当UA或其指挥单元的电池电量不足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以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安全降落UA;
(16)配备:
(a)实现UA的可控性的灯;和
(b)至少一个绿色闪光灯,以确保夜间行动单位的醒目性,使地面人员能够将行动单位与载人飞机区分开来;
(17)如果配备了跟随模式,并且该功能开启时,距离遥控驾驶员不超过50米,并使遥控驾驶员能够重新控制UA;
(18)投放市场时,制造商的说明应提供:
(a) UA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质量(带有参考配置的描述)和最大起飞质量(MTOM);
— 就质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制而言,允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 远程控制UA的设备和软件;
— 将UAS操作员注册号上传到远程识别系统的程序;
— 用于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参考;
— 声功率级;和
— 数据链路丢失时UA行为的描述;以及恢复UA的指挥和控制链路的方法。
(b)清晰的操作说明;
(c)将空域限制上传到地理感知功能的程序;
(d)维修说明;
(e)故障排除程序;
(f)操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和昼夜操作);和
(g)适当描述与无人机操作相关的所有风险;
(19)包括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法规(EU) 2019/947规定,提供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20)如果配备了网络远程识别系统,则应:
(a)允许在整个飞行期间,使用开放且有文件记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网络接收的方式,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符合(11)点的UA的唯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路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v)远程引航员的地理位置或起飞点(如不适用);和
(vi)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b)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C2类无人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MTOM小于4 kg,包括有效载荷;
(2)起飞点以上可达到的最大高度限制为 120 m,或配备将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限制为 120 m 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值的系统。 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有关飞行期间UA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3)在所有预期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生故障后,根据需要,由具有实施法规(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能力并遵循制造商指示的遥控驾驶员安全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指挥控制链路性能;
(4)具有UA所需的机械强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数,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具有稳定性,以承受使用过程中所承受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出现任何可能影响其安全飞行的破损或变形;
(5)对于栓系UA,栓带的拉伸长度小于50 m,机械强度不小于:
— 对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最大质量下机场跑道重量的10倍;
— 对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最大静推力和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气动力组合施加的力的4倍;
(6)设计和建造的方式应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应避免 UA 的锐边,除非在良好的设计和制造实践下在技术上不可避免; 如果配备螺旋桨,UA 的设计应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7)除非栓系,否则在指挥和控制链路丢失的情况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预测的方法来恢复指挥和控制链路,或者,如果发生故障,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影响的方式终止飞行;
(8)除非栓系,否则应配备指挥和控制链路,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指挥和控制功能;
(9)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应配备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低速模式,并将地面速度限制在不超过3米/秒。
(10)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根据第 13 部分确定的保证 A 加权声功率级 LWA 不超过第 15 部分规定的水平;
(11)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应根据第14部分在UA和/或其包装上标明保证的A加权声功率级;
(12)完全由电力驱动;
(13)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唯一序列号;
(14)具有直接远程标识:
(a)允许上传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提供的任何额外号码;系统应执行一致性检查,验证注册时提供给UAS操作员的完整字符串的完整性;如果不一致,UAS应向UAS操作员发出错误消息;
(b)确保在整个飞行期间实时从 UA 使用开放且记录在案的传输协议直接定期广播,其方式可以由广播范围内的现有移动设备直接接收,至少有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符合第(13)点的UA的唯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离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路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v)远程引航员的地理位置或起飞点(如果不可用);和
(vi)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c)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15)配备地理感知功能,提供: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其中包含与无人机地理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制信息,如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该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反空域限制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警告; 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地理感知功能正常运行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UA状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6)如果UA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能,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与UA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当此功能阻止 UA 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信息;
(17)当 UA 或其指挥单元的电池电量不足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警告,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安全着陆 UA;
(18)配备:
(a)带有用于 UA 可控性目的的灯; 和
(b)至少有一个绿色闪光灯,用于夜间UA的醒目性,以使地面上的人能够将无人机与有人驾驶飞机区分开来;
(19)投放市场时,制造商的说明应提供:
(a) UA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 质量(带有参考构型的描述)和最大起飞质量(MTOM);
— 允许的有效载荷在质量、尺寸、与 UA 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制方面的一般特性;
— 远程控制 UA 的设备和软件;
— 将 UAS 操作员注册号上传到远程识别系统的程序;
— 用于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的参考;
— 声功率级;
— 描述在命令和控制链路丢失的情况下UA的行为,以及恢复UA的命令和控制链路的方法;
(b)清晰的操作说明;
(c)将空域限制上传到地理感知功能的程序;
(d)维修说明;
(e)故障排除程序;
(f)操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和昼夜操作);和
(g)适当描述与无人机操作相关的所有风险;
(20)包括由 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 根据实施条例 (EU) 2019/947 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21)如果配备了网络远程识别系统,则应:
(a)确保在整个飞行期间,使用开放且有文件记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网络接收的方式,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第14(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 符合第(13)点的UA的唯一序列号;
(iii) 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 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航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v) 远程引航员的地理位置或起飞点(如果不可用);和
(vi) 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b)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1) MTOM(包括有效载荷)小于25 kg,最大特征尺寸小于3 m;
(2) 在起飞点上方可达到的最大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配备一个系统,将地面上方或起飞点上方的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值。如果该值是可选择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飞行期间UA高于地面或起飞点高度的明确信息;
(3) 在所有预期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生故障后,根据需要,由具有实施法规(EU)2019/947中定义的足够能力并遵循制造商指示的遥控驾驶员安全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指挥控制链路性能;
(4) 对于栓系UA,栓带的拉伸长度小于50 m,机械强度不小于:
— 对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最大质量下机场跑道重量的10倍;
— 对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最大静推力和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气动力组合施加的力的4倍;
(5) 除非栓系,否则在指挥和控制链路丢失的情况下,UA有一种可靠和可预测的方法来恢复指挥和控制链路,或者,如果发生故障,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影响的方式终止飞行;
(6) 除非是固定翼UA,否则应在UA和/或其包装上按照第14部分标注根据第13部分确定的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LWA;
(7) 完全由电力驱动;
(8) 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A-2019《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2019》的唯一序列号;
(9) 除非栓系,否则应具有直接远程标识:
(a)允许上传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4条要求的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以及注册系统提供的任何额外号码;系统应执行一致性检查,验证注册时提供给UAS操作员的完整字符串的完整性;如果不一致,UAS应向UAS操作员发出错误消息;
(b)确保在整个飞行期间实时从 UA 使用开放且记录在案的传输协议直接定期广播,其方式可以由广播范围内的现有移动设备直接接收,至少有以下数据:
i. 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 符合第(8)点的UA的唯一序列号;
iii. 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离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 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路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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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c)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10) 配备地理感知功能,提供:
(a)加载和更新数据的接口,其中包含与无人机地理区域施加的无人机位置和高度相关的空域限制信息,如实施条例(EU)2019/947第15条所定义,确保加载或更新该数据的过程不会降低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b)当检测到可能违反空域限制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警告; 和
(c)当UA的定位或导航系统无法确保地理感知功能正常运行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UA状态信息以及警告警报;
(11) 如果UA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空间的功能,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与UA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当此功能阻止 UA 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空间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信息;
(12) 除非栓系,否则配备命令和控制链路,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命令和控制功能;
(13) 当 UA 或其指挥单元的电池电量不足时,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警告,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安全着陆UA;
(14) 配备:
(a)带有用于 UA 可控性目的的灯; 和
(b)至少有一个绿色闪光灯,用于夜间UA的醒目性,以使地面上的人能够将无人机与有人驾驶飞机区分开来;
(15) 投放市场时,制造商的说明应提供:
(a) UA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 UA的级别;
— UA 质量(带有参考构型的描述)和最大起飞质量(MTOM);
— 允许的有效载荷在质量、尺寸、与 UA 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制方面的一般特性;
— 远程控制 UA 的设备和软件;
— 将 UAS 操作员注册号上传到远程识别系统的程序;
— 用于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发射的传输协议的参考;
— 声功率级;
— 描述在命令和控制链路丢失的情况下UA的行为,以及恢复UA的命令和控制链路的方法。
(b) 清晰的操作说明;
(c) 将空域限制上传到地理感知功能的程序;
(d) 维修说明;
(e) 故障排除程序;
(f) 操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和昼夜操作);和
(g) 适当描述与无人机操作相关的所有风险;
(16) 包括由欧盟航空安全局 EASA 根据实施条例 (EU) 2019/947 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17)如果配备了网络远程识别系统,则应:
(a)确保在整个飞行期间,使用开放且有文件记录的传输协议,以可通过网络接收的方式,从UA实时传输至少以下数据;
i无人机操作员注册号和注册成员国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验证码,除非第9(a)点中定义的一致性检查未通过;
ii 符合第(8)点的UA的唯一序列号;
iii时间戳、UA的地理位置及其高于地面或起飞点的高度;
iv从正北顺时针测量的航线路线和UA的地面速度;
v 远程引航员的地理位置或起飞点(如果不可用);和
vi无人机的紧急状态指示;
(b)降低干扰直接远程识别系统功能的能力。
C4类无人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MTOM小于25 kg,包括有效载荷;
(2)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或多个系统(如适用)发生故障后,根据制造商的指示,由遥控驾驶员安全控制和操纵;
(3)不能使用自动控制模式,除了对轨迹没有直接影响的飞行稳定辅助和丢失链接辅助,前提是在丢失链接的情况下,飞行控制的预定固定位置可用;
(4)投放市场时,制造商的说明应提供:
(a)UA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 UA的等级
— UA质量(带有参考配置的描述)和最大起飞质量(MTOM);
—就质量、尺寸、与UA的接口和其他可能的限制而言,允许有效载荷的一般特征;
—远程控制UA的设备和软件;和
—以及在失去指挥和控制链路的情况下UA行为的描述;
(b) 清晰的操作说明;
(c) 维修说明;
(d) 故障排除程序;
(e) 操作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和昼夜操作);和
(f) 适当描述与无人机操作相关的所有风险;
(5) 包括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根据2019/947年实施条例(欧盟)规定,提供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CE标签 (CE marking)
CE标志应明显、清晰且不可擦除地粘贴在产品或其附带的铭牌上。如果由于产品尺寸而无法做到或无法保证,则应将其贴在包装上。
分类标识标签 (Class Identification Label, CIL)
UAS分类识别标签应粘贴在无人机及其包装上,标签应清晰、易读、不可擦掉,且高度至少为5mm。禁止在产品上放置可能导致第三方对分类识别标签的含义或形式产生混淆的标记、标志或铭文。
声功率标签 (Sound power label)
法规2019/945附件第 14 部分中规定的声功率级标志应在适用的情况下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贴在 UA 上,除非由于产品和包装的尺寸而无法这样做或不能保证这样做。
其他要求
噪声测试
测试方法:法规2019/945附件Part 13规定了用于确定 UA 1、2 和 3 类的 A 计权声功率级的空气噪声测量方法。Part 13规定了使用噪声排放标准EN ISO 3744:2010和补充了详细的测试要求,用于测量声源周围测量表面上的声压级,并计算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
噪音等级标志法规2019/945附件Part 14规定,声功率级的标志必须由以 dB 为单位的声功率的单个数字、符号 LWA 和采用以下形式的象形图组成:
如果根据设备尺寸缩小标志,则必须遵守上图中给出的比例。 但是,如果可能,标志的垂直尺寸应不小于 20 毫米(mm)。
8.1.3每类 UA 的最大声功率级(包括过渡期)
其他无人机认证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以下测试:
安全测试
机械(振动和冲击)
环境测试
气候:温湿度(干热、湿热、热冲击)
网络安全测试
烟雾测试
防水防尘测试
电磁兼容EMC测试
无线电设备指令RED
附加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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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
欧盟在官网公布了EMC指令Directive2004/108/EC的最新协调标准,新增的最新版标准,其中就包含了如谐波电流的标准EN61000-3-2:2014等。
最新的协调标准地址请参照:
http://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index_en.htm -
美国加州65法案清单中的致癌物列表新增1-溴丙烷
溴丙烷被列为致癌物,是基于国家毒理项目(NTP)正式鉴定提出的,有关其列表意向通知已在OEHHA网站上发出,并于加州法规通知登记2015年7月10日期刊中刊出(登记号为2015,No. 28-Z),当时发布的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 OEHHA收到一份有关1-溴丙烷的公众评议,并将有关评议和OEHHA的意见张贴于列表意向通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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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335-2-14 6.0版本新要求
IEC 60335-2-14标准版本有新版本了。该标准由IEC 60335-2-14:2006+A1+A2更新为IEC 60335-2-14:2016。今年6月新发布的标准IEC 60335-2-14的6.0版本,增加了对虚标功率的限制。新版本在第11章的正常温升测试中,增加了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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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17新增第68项PFOA限制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PFOA相关物质加入REACH法规的附件17中,成为第68项受限制的物质。该法规要求,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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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多媒体设备的EMC抗扰度新标准EN55035
EN55035覆盖的设备范围如下:
①交流或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多媒体设备。
②一些专业用途的多媒体设备。
③EN55020、EN55024覆盖的设备。
如下是EN55035和EN55024、EN55020的测试项目对比差异,其中对于EN55020覆盖范围的设备升级到EN55035,涉及更新新增的测试项目比较多,特别是浪涌测试,之前EN55020不需要评估此测试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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